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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保修法应抬高违法成本
杨传智

此次环保法修订要达到预期效果,除完善法规条文漏洞外,要将“更有效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这一立法初衷充分渗入到具体条款中,保障执法者更加高效地维护法之权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于8月18日结束。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母法”,此次法律修改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人们希望能够通过此次法律修订,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更有力地打击不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片面追求发展增速,忽视生态环境,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这既有少数部门执法效率不高之因,也有立法层面惩罚措施偏软之责。此次修法要达到预期效果,除进一步完善法规条文的漏洞外,更要在修法过程中将立法初衷充分渗入到具体条款中,保障执法者更加高效地维护法之权威。

首先,立法目的的表达要更加全面鲜明,为有法可依提供遵循。当前,不少企业环保法制意识淡薄,环境违法概念模糊,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环境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30部环保法律法规,在立法意图中尚未提及要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就此而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法律的“母法”,此次修订中应将明确“为更有效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写入立法目的之中,并在后续相应条款中进一步体现。

其次,完善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为执法必严提供抓手。当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的处罚种类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只有在造成严重污染事实,且达到刑事追究的前提下才付诸实施。那些排污情节十分恶劣但又达不到刑事追究要件,只能给予单纯的经济处罚。但这又很难保证污染不会再发,环保法律的震慑教育作用就显得苍白,法律威严随之大打折扣。鉴于此,可考虑引入介于经济处罚和刑罚中间的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此外,还应进一步充实经济处罚的构成,包括冻结企业资金账户、取消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当然,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考虑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可以明确由有权执行部门配合实施。如此,以法律明文的形式,既避免了职能部门之间因管辖权交叉出现推诿扯皮,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形成环境违法的打击合力。

再次,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应有的行政权力,为违法必究奠定基础。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责任主体不明、无证无照经营或其他疑难复杂信访投诉等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往往由于缺乏应有的行政处罚权力,很难对污染事实进行有效管辖,既增加行政执法成本,又很难取信于民。这是造成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偏软、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工作需要,可考虑适度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更多现场执法权力。

面对我国环境现状,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为有力的举措推动环保执法工作,其前提则是立法工作的加强和完善。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出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信此次环保法修订将为打击环境违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注入源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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