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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法治推动解决“破产难”

6月20日《经济日报》刊登《解决“破产难”须完善顶层设计》一文,指出企业破产是市场化、法制化的必然,不应依靠行政手段来推进。“去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一方面部分“僵尸企业”占用大量土地等资源,形成资源的闲置浪费,不能很好利用;另一面,债务人面对“僵尸企业”也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

近年来,从市场退出的企业,主要是通过行政上注销、吊销程序退出的。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在调结构、去产能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市场主体要退出,要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破产制度,以法制手段推动“僵尸企业”破产。

首先,要厘清企业破产的要件。破产不是企业或者政府说了算,而是依法办事,只要达到破产标准,债务人就可申请,最终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如果经法院认定达到标准,不是企业想不想破产,而是法律要求必须破。

其次,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干预企业破产或继续对企业进行输血,导致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难。不让企业破产,使大量“僵尸企业”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号,为此要杜绝地方保护,对干预企业破产的行为进行追责。

再次,设定企业破产清理时限。有的破产企业10多年完不成清算,将有限的资产被漫长的清算过程给耗尽,不仅损伤了债务人主张对方企业破产的积极性,也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和法制化解决“僵尸企业”的通道。应设立企业破产清理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的延长至3年,不能无休止地清理。

(山东临沭县人大 李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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