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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底谁负责
本报记者 乔金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资金、补助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年饲养生猪11.9亿头、牛1.5亿头、羊5.7亿只、家禽176.2亿只。近年来,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比例不断提升,但畜牧业总体生产水平仍然较低,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说,对病死畜禽如若处理不当,不但可能威胁“舌尖上的安全”,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说,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意见》从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出发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次《意见》更加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于康震说,具体包括:一是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处理的,要做到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如何界定?于康震介绍,我国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跨省际流入的,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

为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意见》提出一系列配套保障政策,主要包括: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扩大财政补助范围,将2011年起实施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可以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于康震表示,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收集机制建设的积极性。要强化监管,为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加快推进政策性养殖保险进度,充分调动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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