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读者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现金贷”监管政策

现金贷,一般是指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小额现金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等特征。近年来,现金贷的快速发展为用户的资金需求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与之相关的风险也不断显现。

目前,“现金贷”主要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发放,使用“现金贷”产品的用户大多为20岁到35岁的年轻人,随着互联网工具的普及以及消费习惯的升级换代,会有更多其他年龄的人群尝试“现金贷”服务。据估算,我国“现金贷”的潜在客户至少为4亿人,潜在市场规模将达到1.2万亿元。

当前,我国“现金贷”行业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从业者良莠不齐、行业监管与自律缺位,造成行业风险一定程度的累积,主要表现:一是多头借贷,部分用户同时从多个平台贷款,或者在不同平台间借新还旧,借款金额远超还款能力,资金链极其紧张。由于缺乏征信数据,平台难以完全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据业内估计,有多头借款记录的用户大约占到总用户的20%到30%。二是短贷长用。“现金贷”产品为覆盖高风险,年化利率水平普遍高达150%以上,最高接近400%。如果固守其小额、短期的产品本质,用户负担利息的绝对额并不高。但是,部分用户主动或在平台诱导下,通过不限次数的周转将借款行为从短期变为长期,“利滚利”造成还款成本急剧上升,最终难以为继。三是部分平台无视职业操守,未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造成行业声誉风险。如设置名目众多的隐藏收费条款,诱导用户续贷、过度借款;放松风险控制标准,向明显不具还款能力的用户贷款,存在暴力催收、骚扰催收等情况,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要将“现金贷”行业引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需要监管与行业自律共同发力。

在监管方面,应完善政策,对“现金贷”进行全面立法约束。一是月利率阳光化,可要求在显著位置披露含各种费用在内的实际贷款利率,并对月利率上限实施管制。二是限制借款额度上限。可要求对用户进行还款能力测试,将其负债总额度控制在收入的一定比例内。三是限制“短贷长用”,对用户同笔贷款使用展期以及“借新还旧”的行为进行金额、次数方面的限制,避免用户承担高额本息而导致破产。四是立法规范催收,通过对催收行为的具体约束,保护欠债用户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基本法律权利。

行业自律方面,建议重点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机制建设。一是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户借款信息在不同平台间的共享,解决多头借款、欺诈等问题。建立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二是出台行业标准,对“现金贷”产品要素,经营方式(如宣传、广告、催收等)、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推动行业标准成为优质平台的品牌象征,赢得更多消费者信任。三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社会信用意识。通过联合发布、行业论坛、媒体发声、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正面引导舆论。

(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王志峰)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