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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6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击制售假盐需“组合拳”

近年来,广东、浙江、江苏、河南、山西等地接连曝出假盐、毒盐大案,这些用工业盐“加工”而成的假盐,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一旦流向群众餐桌、进入消费者口中,轻则头晕呕吐、全身无力,重则呼吸困难、损伤肝肾,甚至引发死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打击制售伪劣食盐,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早有规定,之所以有人敢于挑战食盐安全的底线,一是因为假盐主要流向农村、城乡接合部,在多头管理的机制下监管存在“短板”;二是因为制售假劣食盐的技术门槛低、投入成本少;三是因为造假成本低、利润巨大,制售假盐的利润可达到20倍。

杜绝假盐毒盐,离不开有效监管,但不能仅靠监管唱“独角戏”,需要形成合力,打出“组合拳”。

加大打击力度。《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包括假盐、毒盐在内的伪劣商品的各种罪刑。但少数地方重经济处罚轻刑事处罚,使依法打击成为走过场,而且食盐日常使用量小、价格低,容易逃避打击。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假盐毒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打击力度,坚持零容忍,以倾家荡产、锒铛入狱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提高生产标准。从通过提高食盐生产标准,着重提高技术含量,完善生产设备配套,并纳入有关部门注册统一管理,多举并措,加强源头治理,使普通作坊无法开展正常生产,从而铲除制假贩假的土壤。

规范销售渠道。商品销售是其生产的末端,也是实现最大利润的关键一环。目前,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政策已定,多种限制将取消,市场和价格也随之放开,但放开不等于放任。相关部门应结合盐业销售实际,从质量检验、商品流通到个体销售,坚持商品信息公开,规范供货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从货源上保证质量;依法规范销售市场,定期核准批发、销售资质,建立完善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同时,适当给予政府补贴,增强正规食盐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规范食盐销售渠道,杜绝假盐毒盐流入市场。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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