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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创新创造松绑加油
——三部门负责人解读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
本报记者 曾金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财政部教科文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从一切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二是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设计改革措施,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三是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合理衔接,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实际,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改革。

考虑到科技成果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单位其他资产的特点,为从根本上解决近些年来高校、科研机构反映的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审批问题,《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通知》规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

“在取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日常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结合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建立了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试点单位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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