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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公开,为了公信力
本报记者 许跃芝

编者按

司法公开是让百姓体验到司法公平的重要环节,更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举措。这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任务被明确写入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司法解释,期望借此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方面的建设。

2014新年伊始,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正式上网公开,实现了审判流程、执行信息、法官信息、开庭信息等八项信息的公开,可随时接受公众进行网上查询操作。同时,北京法院将在网上提供诉讼服务,公开裁判文书接受监督,上线官方微博与网友互动交流。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都将陆续上网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

首先是审判公开

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了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民事上诉案庭审过程,引发社会关注,获得普遍好评。

据了解,这是首次以“全媒体”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报道,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新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而阳光司法即是一个具体的落实举措。

“我在开庭后第二天,登录进去输入姓名和查询码,网页上就出现了案件进展查询、庭审视频下载、联系法官等10个栏目。”诉讼当事人方女士说,根据提示,她预约了庭审视频,第二天果真就看到下载。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她发现有些证据没认定,于是又在“联系法官”栏目留言询问。之后不久,法官就给她答复了。“赞一个。”她高兴地说。

近来,浙江省高院推进实施“微享法”信息互联共享工程,全省法院根据中国社科院测评“阳光司法指数”报告意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进阳光司法。

据了解,“阳光司法指数”是浙江法院首创,选取司法公开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其内容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和保障机制等5项一级指标,下设更为详尽的31项二级指标和60项三级指标,具体到法院门户网站建设、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配置、裁判文书检索功能、执行措施透明度等,涵盖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

去年4月,浙江高院与社科院法学所签署为期三年的测评协议,委托其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全省法院测评。测评组充分利用浙江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直接从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和网站上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同时,通过查看案卷、现场查看等方法,随机抽查各法院的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卷宗等5000多件。

如今,浙江法院在倒逼机制下产生了四个转变:法院和法官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是责任,是宪法原则;内容上以前是单一的庭审公开,现在是全程全方位公开;运作上以前是法院单向公开,现在是双向互动式公开;方法上实现依托信息化的公开模式,法庭全程录音录像,借助门户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全媒体公开。

解析:阳光司法的本质在于全面解构司法权,也就是将统一的司法权分解成若干因素,将这些因素按照程序的逻辑予以节点式公开,以增进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此赢得公民对于司法的理解和信赖,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而设立阳光司法指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要以此实实在在地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实现。因此,做好指标的进一步拾遗补缺的工作之外,透过指标进行更为务实的公正司法和为民司法更为重要。

核心是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要素。早在2009年,只要打开河南法院网,就可以查阅河南省高级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以此接受群众的监督。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被逼出来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裁判文书是非常神圣和严肃的,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个别法官违法乱纪,违背道德良知,造成的枉法裁判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倒逼”机制。

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上审判长、审判员姓谁名谁,一目了然。“谁枉法裁判,心里有鬼,就会忐忑不安。”张立勇说。据统计,自2008年至2013年11月15日,河南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已上网542153份,居全国之首。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田禾认为,裁判文书集中并直观地体现了法院、法官的公正程度和司法水平,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是当前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项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和纠纷的裁决。按理说,裁判文书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影响,所以当事人看这个文书理所当然。可是,很多人质疑,为什么一个文书要让全社会都看到,社会公众对这个文书会有兴趣吗?

“这就要看一个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有多大了。”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对此解释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七个方面的价值: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

解析:毋庸讳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后,必须经过一个镇痛期。一旦度过这个时期,我们的司法公信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因而,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不仅有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监督司法,防范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更可以对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逐步提升司法水平。

重要环节是执行公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推出具有实时播报功能的执行公开网已一年。通过网站实时播报所有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步骤和执行措施,实现了案件执行全程公开。

截至2013年10月30日,罗湖法院执行公开网累计播报案件5543宗,公布6000多名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执行公开网运行后,罗湖法院执行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执行案件期限内结案率实现100%。

记者了解到,执行公开网运行以来,罗湖法院对所有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制作与送达、财产查控等程序性事务和简易案件的快速执行集中办理。目前,该院与深圳市内20余家律师事务所、13家金融企业签订了网络送达协议,部分执行文书实现了网上送达,文书送达效率明显提高。

“执行公开网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借助互联网的实时性、全民性、互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公开。”罗湖法院院长龙光伟说,除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个别案件外,罗湖法院将所有执行案件的财产查询、控制、处分、程序流转等基本情况都在网上即时公开,方便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具体的财产查控、处分信息。

执行是由法院应债权人请求而对债务人实施的强制行为,但也频繁涉及利害关系人、执行协助人、案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执行行为并没有统一的载体或核心环节,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节点、步骤、措施构成的,因而如何公开和监控执行是个难题。

解析:在审判流程、裁判理由、执行过程“三公开”任务中,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展示审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国内外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相比之下,执行公开则显得经验不足,特别是在程序功能与价值取向明显有别于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如何针对法院普遍面临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双重困境,在执行信息公开中平衡效率性与合法性、强制性与规范性、知情权与隐私权等不同价值,不少法院都进行了种种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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