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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为从严惩处醉驾,《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此,交警解析这“八种从重处罚”与目前处罚标准的区别: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解析:以前对于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都是分开处理,醉驾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吊销驾驶证,而肇事责任则要另外处理。由于新规定只说要对醉驾导致事故者加重处罚,还要等待下一步的细则出台。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解析:以往处理醉酒驾车,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不管超出多少,处罚标准都是一样的。但是,醉酒程度不同,其潜在的危害程度也大为不同。醉酒程度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程度较重,一旦酿成交通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所以,对这样醉酒程度的人员应该要重罚。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解析:以往查处醉酒驾车,在处罚时并不区分驾车的地点。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由于车速很快,而在醉酒情况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交通安全隐患更大。所以也应该加重处罚。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解析:由于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一种职业行为,而且是公共交通车辆,就必须要有更高标准的驾驶要求,而酒后驾车绝对是不可跨越的“雷池”。所以,目前在查处醉酒驾车中,驾驶营运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就有不同的处罚措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解析:在醉酒驾车的同时,还发生以上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就更加重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所以应该实施“数罪归一”,加重处罚力度。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解析:在交警部门查处醉驾行为时,很多醉驾人员都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来逃避检查,这些行为都应该予以严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逃逸后的醉驾人员在归案时已经无法查出其体内酒精含量,只能按照逃逸行为处理,无法按照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在处理细则中,能规定在查酒驾中逃逸的人员,也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析:这些情形下,再发生醉驾行为,就属于“累犯”,也应加重处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 (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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