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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海洋法 意在激发发展活力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新通过的决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一跃突破5万亿元;“蛟龙”号载人深潜突破7000米大关。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发布的《2012年全国海水利用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海水淡化工程95个,日产淡化水总规模达到77.4万吨;11个沿海省区市均有海水直流冷却工程分布。其中,年海水利用量超过百亿吨的省份为广东省和浙江省,分别为年产275.5亿吨和年产199.1亿吨。

海洋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激发发展活力。新修改的海洋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考虑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同样可以发挥海洋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说,取消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程序,减少了一道审批。

新修改的海洋法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新修改的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实践中,溢油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溢油风险分析及溢油应急能力3方面内容。“这些内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另一项审批即‘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已经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也要核查应急演习、演练、培训情况,通过备案同样可以达到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溢油应急计划、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宋大涵表示。

此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据悉,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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