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国法律对‘带薪休假’作出明确规定,那就意味着它是一项在适用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的劳动基准。”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陈杰平告诉记者,作为一项劳动基准,它与其他劳动基准,例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报酬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组建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等,具有同等的劳动法律地位。
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国职工每年可享受最长15天的“带薪休假”。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出口导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劳动者群体,大多数不享受“带薪休假”;部分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全国总工会去年6月进行的一项有关职工队伍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在城镇职工中,47.8%的人按规定享受了“带薪休假”,8.2%的人享受了“带薪休假”,但没有达到规定天数,44.1%的人没有享受“带薪休假”;在农民工中,41.2%的人按规定享受了“带薪休假”,8.9%的人享受了“带薪休假”,但没有达到规定天数,49.9%的人没有享受“带薪休假”。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陈杰平说,“既有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原因,也有部分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的因素,还有监察督查力度不够,导致职工法定权利难以落实的原因。”此外,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调查,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以致当职工休假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帮助他们进行申诉。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情况,职工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来维护自己休息休假的权利呢?
陈杰平说,首先,在劳动者个人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在劳动合同的开放栏目中注明有权享受“带薪休假”的条款。另外,当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时,职工可以向企业方或企业工会反映,争取企业按规定安排年休假;企业如果开展了集体协商并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一般都会对年休假问题加以涉及,可以由企业工会敦请企业行政执行劳动合同;职工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进行投诉或举报。在上述办法都不奏效的情况下,职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彻底解决‘带薪休假’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落实政府责任,可以将推进落实包括年休假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陈杰平说,其次,要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和岗位分工管理,严格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将休假权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企业要采取更为科学的岗位分工、协作机制,建立休假和考评、奖惩严格分开的制度等;另外,还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休假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各类企业自觉依法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