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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带薪休假:别停留在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许跃芝

编者按 “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乏力是造成国人利用黄金周扎堆出游的重要原因。据全国假日办发布的春节假日旅游信息通报显示,黄金周期间,内地39个重点旅游城市接待游客7600万人次,同比增长15%。旅行社组织内地赴境外游客超出400万人次,同比上涨14%。

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休假特别是“带薪休假”制度依然亟待完善,在法律上缺乏强制力。落实和推广“带薪休假”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对惠及民生有着重要意义。

国家旅游局不久前曾宣布,人们高度关注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有望在2013年进入提速阶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度,预计今年旅游法有望审议通过,这将从根本上为“带薪休假”提供法律保障。

早在2008年1月就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规定得很明确,但现实中,真正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的单位确实不多。如今,“带薪休假”有望入法的情势,引发了记者与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法官顾妍的一番对话。

“带薪休假”很少形成单独诉求

记者:我们知道,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相关诉求可谓多种多样,涉及“带薪休假”内容的案件也会有吧?有关“带薪休假”的劳动纠纷争议肯定会对劳动者今后的工作造成某些不利影响,一般如何解决呢?

顾妍:目前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实遇到过有关“带薪休假”的案件,但不是很多。因为大多数劳动者都不会选择在在职期间单就“带薪休假”产生的争议诉至法院,往往都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损失等与未休假工资一并提起诉讼。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的规定,此类诉请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故法院会依法予以驳回,并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具体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据劳动监察部门反馈的情况来看,一般此类投诉案件都是以用人单位补发年休假工资而与劳动者和解的,真正立案的并不多。因此,劳动者在“就业权”和“休息权”之间还是选择了前者,除非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否则轻易不会就“带薪年休假”进行投诉或诉讼。

相关劳动争议处理需慎重

记者:用人单位年休假及工资发放等制度的调整,往往非常引人注目。劳动者会因这类涉及自身权益的变化而引发争议甚至形成诉讼吗?

顾妍:当然有啊,我们劳动庭就受理过这类案件。例如,在一个案件中,曹某(化名)等6人原系某一铸造公司职工,公司规定每月28日支付当月工资,员工每年可享有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将根据其为公司服务年限的增长而递增等。后因公司经营规模缩小、股东发生变更(原外资撤资),公司在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时间等方面作相应调整,员工年假的天数将按法律规定执行(休假天数减少),每月工资的支付时间也改为下月月初。铸造车间职工认为其所享受的待遇没有以前优厚了,集体消极怠工,导致整个铸造车间停产。经公司多方协调后,大部分职工恢复工作,但曹某等人仍拒绝复工,公司遂根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曹某等人不服,遂提起仲裁、诉讼。

这一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企业经营环境严峻的背景下,引起了行业内、辖区内众多企业的关注,影响很大。我们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真诚的沟通,终于在一周内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每人4000元补偿金后调解结案。

我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股东等发生重大变更后,依法对于年休假、工资支付时间作调整并无不当,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处理。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给予救济的权利,维权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是合理的,应与旷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迅速改变现状不太现实

记者: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带薪休假”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即将出台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最重要的看点也是推动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增加民众可自主支配的假期。从法官的角度,你如何看待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者“带薪休假”?

顾妍:实践中,“未休假也未补钱”、“当年不休年假即清零”、“休年假至少扣掉全勤奖”等情况依然存在,劳动者“敢怒不敢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受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短期难以根本转变。就拿无锡地区来说吧,有些行业已经出现用工荒,有些中小企业在落实“社保扩面增缴”、“工资倍增计划”等政策方面出现“欠账”,在带薪年休假等制度上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在带薪休年假上都需要慢慢来,希望一下子达到理想状态是不可能的。

不会形成劳动纠纷争议“井喷”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旅游法中,明确把“带薪休假”写入了法律。请问“带薪休假”入法后会否出现劳动纠纷争议案件的“井喷”?

顾妍:从旅游法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职工有享有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的权利,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增加民众可自主支配的假期,助力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较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旅游法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权利的实现方式、保障等,希望能规定得再细致一些。我认为,“带薪休假”往往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时一并提出的,“带薪休假”入法后,应该不会带来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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