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休闲角度实现法定休息权
本报记者 李万祥 韩秉志

今年1月上旬召开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释放出两条重要信息,关乎进一步保障公民旅游休闲的权利,落实公民“带薪休假”制度,推进我国旅游休闲权利法制化进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即将出台,二是《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今年有望发布。这对于依法治旅,优化旅游业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旅游消费,拉动我国旅游经济的持续发展。

“《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制定,是对宪法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进一步落实。”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说,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法律、法规有诸多的规定,如8小时工作日,每周工作5天等。“这些规定大多是与‘劳动的权利’相对应所作的规定。而《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将从休闲的角度而非劳动的角度落实宪法规定的休息权,丰富了公民休息权的内容。”

从休闲文化的层面来看,“《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制定,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文化的需求,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的实现。”田思源说。旅游、休闲也是一种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以促进公民的身心健康发展及形成愉快活泼的公民生活为目的。在国家推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文化需求,将更好地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早在1995年,“带薪休假”制度就写进了《劳动法》,但是直到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何落实这一制度仍然是难题。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假日旅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目前,我国公民‘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应该说并不理想。”田思源认为,这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在认识层面上,将休息权理解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即休息是手段,劳动才是目的,从宪法的文本规定也可以看出这样的倾向。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的权利主体并不相同,从“公民”到“劳动者”,似乎没有劳动的人就没有休息权了。其二,在操作层面上,劳动者保护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协调,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等,使其休息休闲权难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认为,在强力推行带薪休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进一步顺畅落实机制,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相关部门应该对劳动者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不能让劳动者因为带薪休假而“丢饭碗”。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施“带薪休假”,以“带薪休假”制度的起源地法国为例,法国人每年的带薪假期延长到了30天。员工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和雇主商定具体休假时间:可一次性休完全部假期,也可分段使用。“在国外,‘带薪休假’已经成为一种默契。企业还是要努力提高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培养和树立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程延园介绍说。

对于《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实施前景,田思源表示,总体而言应持乐观态度。旅游、休闲等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生活提高、职场尊重、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符合社会文化进步的潮流。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