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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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援助帮农民工索赔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余某是安徽安庆市太湖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机修工。今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对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余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指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孙伟了解到,余某于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鉴于余某家庭经济状况,孙伟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死者家属给予补偿。

2月25日,孙伟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资料,后到公司向案发在场人员做调查笔录。

同时,孙伟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相应补偿。

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拒绝先行垫付及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公司于次日完成支付。

应援尽援,这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该案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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