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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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2020年2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症下药才能提高“免疫力”
于中谷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态势正在拓展,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国家为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出台了降低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纾困,稳定亿万家庭生计。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是,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正常履行。例如,外向型企业面临较大压力,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疫情对中国企业采取了限制措施,这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不利影响。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就危及企业利益、商誉甚至存亡。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原先签订的相关合同履约困难,或将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二次经济损失等困境。

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路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于是,有人认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依据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其实,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部分或全部免责,二是解除合同。如果是当事人迟延合同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这一点,千万不能大意。如果不认真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难免吃“不懂法”的亏。在个案中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应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过程加以考察。

一般来说,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没有过错;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合同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绷紧战“疫”弦,按下“复工键”。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抢抓机遇,要依法有序,不能浑水摸鱼钻法律空子,一味地拿“不可抗力”当作合同不能如约履行的挡箭牌。同时,也不能吊儿郎当不把法律当回事,最后因为没有做足法律功课而损失惨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做足“法治”功课,对症下药,才能提高“免疫力”,抢抓复工复产机遇,尽快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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