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区域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放宽落户不是盲目抢人、更不是放松房地产调控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蔡继明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2年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到2035年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围绕这个目标,提出了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打破城乡户籍壁垒,对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工群体收入和消费规模,具有重要意义。户籍制度改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近年来,各类城市落户门槛普遍降低,取消落户限制的步伐在逐步加快。但总体而言,城乡二元户籍壁垒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大城市对外来人口尤其是普通劳动者设置了较高的落户门槛;相当一部分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还没有在城镇落户。

《意见》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有较大突破,这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支撑。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首先要赋予劳动者在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自由流动、自由迁徙、自由择业和自由定居的权利。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既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又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

《意见》提出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措,是与以往改革一脉相承的,旨在让那些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的外来人口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安,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和反哺农村的能力,为最终完成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既不能把这一轮改革误解为抢人大战,也不能理解为放松房地产调控。

首先,放宽落户条件并非意味着要放松房地产调控,恰恰相反,只有加强房地产调控,使住房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才能降低外来人口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住房门槛。因此,不管户籍制度怎么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绝不能动摇,始终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个阶层,不能搞选择性改革,只盯住所谓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作为重点落户群体。长期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不管农民进城还是返乡,他们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任何损害,而且要通过新一轮改革帮助农民实现合法权益的保值增值。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已经进城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各地方政府应树立正确的整体人口观,摆正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算好成本和收益这本账,既要看到为吸纳外来人口而增加的财政支出,更要看到外来人口为城市发展作出的更大贡献。

最后,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并非放弃因城施策,超大特大城市要通过优化积分落户政策调整人口结构和人口布局。应该看到,一些超大特大城市出现交通拥堵、空气污染、房价高企以及教育、医疗、养老资源紧张等所谓“大城市病”,固然有其人口总量原因,但主要还是由于人口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中心城区人口密度过大、职住分离、轨道等公共交通不便、小轿车使用量过大等因素造成的。超大特大城市要在扩大落户规模的前提下,优化积分落户政策,既要留下该留下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无序蔓延,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继续“减量发展”,优化人口结构、防治“大城市病”。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