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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破坏文物者不能“以罚代刑”
范 军

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拟新增一系列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

政府是历史文物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重申政府职责和义务,正是广州市首次将处罚标准上调至“50万元”的现实意义。但“50万元重罚”能否让文物破坏者望而生畏,阻挡其肆意破坏历史文物的脚步,还有待观察。

近几年来,某些开发商对历史文物的破坏可谓触目惊心。面对历史文物被破坏,民众义愤填膺,专家痛心疾首,相关地方政府在GDP政绩观的指挥下,对历史文物保护不够重视,即使偶尔对开发商罚点款,也起不到太大震慑作用。若是交50万元罚款就能顺利过关,则可能使罚款沦为破坏文物的“免罪金牌”。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处理文物破坏问题上,不能用罚款取代刑责,必须让开发商断掉“能用钱解决的事绝不诉诸法律”的念头,才能让文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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