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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带薪休假要有制度保障
段思平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工作,广西近日要求全区统一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年休假计划及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力争应休尽休;工会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评优评先活动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

在传统观念中,7×24小时待命,全年365天无休等等,是人们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形成的刻板印象。在这种导向下,劳动者往往觉得“劳动光荣、休假可耻”,提起休假羞于启齿,因担心休假影响在单位的发展而“不敢休”。当然,一些劳动纠纷案例中,很多时候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是“不能休”,还有些用人单位频频以各种理由剥夺员工休假权。

带薪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广西提出加强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规定将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以评价体系引导员工休假,具有鼓励休假甚至强制休假的鲜明导向性,展现出公权力为劳动者负责的积极态度。

在肯定“不休假当不了劳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时,也要看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这需要以3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有关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带薪休假办法,鼓励支持职工带薪休假,对于某些可能被用人单位拿来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的条款及时加以修正;另一方面,则要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的处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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