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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费与信用挂钩应慎重
罗瑞明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7月上旬公示后,关注度颇高。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规,更是引发大量讨论,网络调查中对这个新规的反对声音更是超过8成。

不交物业费不可取,但是业主不交物业费背后有着多种原因。比如,业主交了物业费后理应享受相应服务,但是绿化没人管、周边环境“脏乱差”等服务不到位情况的存在,让业主只能把物业费作为筹码,督促物业管理者改进管理,故意拖欠物业费不交还是少数。将欠缴物业费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不交物业费者将在贷款、就业等方面受到种种限制,是一种处罚。在处罚面前,即使物业服务大打折扣,业主也要乖乖交钱。由此,有可能纵容物业管理者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引发更大矛盾。

说到底,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要有事实根据,针对的必须是法律难以触及且严重违背了公德水准的事件或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如果任何事情都可以用被录入信用档案去处罚,极有可能造成正当诉求难以表达、合理要求被忽略、行业自律被削弱的尴尬。所以说,物业费与信用挂钩应慎重,不能搞一刀切,若以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要挟强收,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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