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会以这种方式载入中国法制史。”今年10月,贵州省金沙环保局因征收噪音排污费不力,被该县检察院告上了法院。
行政机关因履职不充分或怠于履职,被检察机关跨区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送上被告席,不仅是在贵州,在全国都还是“大姑娘坐花轿——头一回”。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在贵州检察机关今年开展的督促起诉追收国有资金专项活动中,金沙县检察院发现在该县修建楼房的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12.15万元,经环保部门两次催收仍未缴纳,直至今年10月才补交清相关欠款。交清相关款项后,环保部门未对佳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环保局的做法,金沙县检察院认为其履职不力。“佳乐公司虽已缴纳相关费用,但未按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在环保部门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这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检察长肖莉红说。
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部门依法对佳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金沙县环保局随即再次对佳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行研究,并最终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县检察院认为,县环保局的处罚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11月4日获准撤诉。
金沙县县长卢宏告诉记者,虽然掉面子,但对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还对相关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敏表示,相比以往的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柔性监督方式而言,行政公益诉讼更加具有强制力,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履职的效果也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