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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行贿者不能量刑过轻
刘建国

据报道,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3年来审理了28起重大行贿及受贿案件,案情涉及房地产等城建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为获取开发项目,开发商多爱行贿一些城市辖区的负责人。

在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约束的现实下,仅凭开发商与官员的自觉,不可能杜绝相关项目腐败现象的滋生。诚然,权力的透明和公开,是铲除开发项目腐败的重要途径。但除此以外,法律层面的完善和补强,也需要及时跟进。在这方面,目前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贿人的量刑明显过轻,而且还常常出现“漏网之鱼”,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贿行为的蔓延。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受贿罪而言,一旦受贿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就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情形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不难看出,在量刑标准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明显的差距,处罚力度较弱。同时,行贿行为具有隐蔽性,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行贿行为人铤而走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现实中,因为受贿罪而受到法律严惩的,不在少数。但是,因为行贿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却并不多见。而且,即便触及法律底线,也只是“轻描淡写”,并不能触及行为人的痛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很多受贿案件而言,还需要行贿行为人的证言进行佐证。那么,行贿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更让他们的责任进一步弱化。

权力需要制度的监管和法律的制约,而依附权力而生的“蛀虫”,也需要以有效方法进行严厉打击。唯有如此,才能对行贿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让他们不敢、不愿再从事非法勾当,抑制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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