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阴阳合同无所遁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此举有助于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助力。
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阴阳合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所谓“阴阳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相同合同的现象。一份用于应付审查、对外批准备案等,另一份则用于真实交易,其主要目的是逃税。“阴阳合同”损害社会公平和诚信,打击公民依法纳税积极性,还破坏了税收和市场秩序,侵蚀了国家利益。
《解释》对“阴阳合同”现象进行明确列举,积极回应了公众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期待,产生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它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让税收在法治阳光下有序运行。将“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手段,还能够倒逼经营主体自觉依法纳税,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维护税收公平。
针对各种逃税手段花样翻新的情况,还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多部门协作,对“阴阳合同”等不法现象进行严厉惩处,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助力市场有序发展。此外,还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让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让“阴阳合同”等损害国家税收的现象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