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含辖内各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及(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注:1.公告资产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4月18日的债权本金和利息金额。自2023年4月18日之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计算。因诉讼执行形成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支付。
2.公告资产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其他债务关联人。
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3号楼26、27层。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3年9月3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 贷款行 贷款本金余额 贷款利息余额 借款合同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号
1 勒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37,385,694.00 42,021,288.99 2017年恒银京综字第10000605002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17年恒银京借字第10000605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鼎泰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保龙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鼎泰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龙飞、张敏 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51《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11《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抵字第100006160021《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抵字第10000616002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6150041《最高额保证合同》张敏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
2 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337,889.17 9,525,084.83 2017年恒银京综字第10000525003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17年恒银京借字第10000525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吕学哲 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526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质字第10000526001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2017年恒银京借高保字第10000526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9,957,750.00 11,785,051.38 2019年恒银京综字第10000115001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19年恒银京承字第100007230011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北京青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恒银京承高保字第10000115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年恒银京承高保字第10000115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年恒银京承质字第100007230011号《保证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