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权益保护空白期
近年来,试用期劳动争议多发。如有的用人单位玩起了“套路”,随意延长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满时,随便找个借口辞退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越来越不容忽视。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企业不仅要支付员工试用期工资,还要按规定缴社保。对此,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硬性标准”,给予充分保障。首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就是用工的开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再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不是“免责期”。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置若罔闻,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任性而为。企业须拿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工作履历等。如果企业没有充分举证,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按规定对员工给予赔偿。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值得用人单位重视起来,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以避免劳动争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有效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收到解雇通知时若有疑义,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积极维权,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