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臂管辖”破坏国际法则
“长臂管辖”作为美国域外管辖权的特色,最初只是司法管辖领域中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具体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住所不在法院地却与法院地存在某些联系的被告行使管辖权。但近年来,美国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适用“长臂管辖”的范围大有扩张之势,一方面表现为“长臂化”在管辖权类别上的延伸,即“长臂管辖”从司法管辖拓展到立法管辖乃至执法管辖,从民事案件拓展到刑事案件,适用方式不断翻新;另一方面体现在“长臂管辖”权适用的法律领域不断涌现,以软渗透的方式肆意推进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金融证券、反垄断、反腐败等多个法律领域,对我国企业或个人实施制裁与打击,以谋求经济侵入的效果。
为了厘清“长臂管辖”权的扩张样态,需要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演进脉络进行透视,以便洞察国家综合实力水平与域外法律表达之间的关系。美国“长臂管辖”权作为法律工具箱之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演进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冷战初期至上世纪70年代是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形成期。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超越了传统的以主权权力认定属人管辖权的基础,提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只要非居民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该时期美国发布的《出口控制法》《出口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为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国际法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上世纪70年代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系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扩展期。美国以“反腐败”“反恐”为旗号,开始渗透国际法的灰色地带,于1977年出台《海外反腐败法》,并将其内容延伸至国际公约层面。在9·11事件后,美国迅速出台《爱国者法案》,以国家安全之名,行信息共享之实。
第三,2008年至今属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爆发期。美国综合实力在金融体系、信息技术、高端供应链、军事装备等软硬实力的多重加持下达到鼎盛。美国灵活适用派驻监管专员、多重经济制裁等措施来达到硬约束的效果。“长臂管辖”权成为美国维系霸权的显性武器。
廓清美国“长臂管辖”权的运行逻辑,可以发现美国综合实力水平与域外法律表达强度之间呈正相关性。过度的域外法律表达将造成“长臂管辖”权的恶意适用。在这方面,美国对其西方世界盟友也并未“心慈手软”。
在经济领域,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制裁海外企业的案例中,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案具有一定代表性。2015年,美国政府利用阿尔斯通公司遭遇财政危机,支持本国通用电气公司对阿尔斯通发起收购战。实质上,这就是一场由美国政府主导的,以反腐败调查为由,对法国龙头企业的收购战。在2022年的俄乌冲突中,美国更是联合其他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将俄罗斯移出环球银行间金融通信协会(SWIFT)系统,企图切断俄罗斯与全球金融系统的联系。该项制裁不但会影响俄罗斯的经济,也会波及高度依赖俄罗斯能源的欧洲各国,引发世界金融市场新一轮的波动。
在地缘政治方面,早在2017年,美国就实施“长臂管辖”干预俄欧“北溪—2”能源项目合作,除了在此次俄乌冲突中,成功离间俄欧能源合作之外,还于2022年5月5日,由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反石油生产和出口卡特尔”(NOPEC)的反垄断法案,企图撤销对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及其国有石油企业的主权豁免权,以迫使欧佩克增加石油产量、压低油价来间接制裁俄罗斯。
概言之,欧洲主要国家受美国“长臂管辖”侵害已久。欧洲各国也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国内反制“长臂管辖”法律体系,提升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能力。欧洲经验可以为中国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威胁提供一定借鉴。欧盟的立法措施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持续完善“阻断法令”。“阻断法令”是欧盟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主要手段。早在1996年,欧盟理事会就通过“1996年阻断条例”(欧盟理事会第2271/96号条例),与其他系列相关文件共同构成“阻断法令”。并于2018年6月更新“阻断法令”,降低美国“长臂管辖”对欧盟企业与伊朗开展贸易活动的影响。
第二,制定数据保护条例。在全球处于数据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国家需要对“数字主权”以及信息隐私的保护做出具有预见性的立法设计。2016年,欧盟出台史上最严个人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一方面可以保护欧盟公民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在美国利用“长臂管辖”打击欧盟企业或个人时,提高美国法院获取个人数据信息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起到反制“长臂管辖”的作用。
美国扩大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范围,引发我们理性思考与对待。我国应着眼于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重点、新兴、涉外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特别是建设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2021年,中国商务部公布并实施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对策架构。由于美国所谓“长臂管辖”的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众多领域,这就要求我国应对“长臂管辖”的法律对策应涵盖司法管辖、立法管辖及执法管辖三个层面,尤其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适度、谨慎、有效地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通过科学提升涉外立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涉外执法层次,形成中国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