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赔偿标准有利城乡融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标准5月份起城乡统一。这一举措彰显法治公平,从权利保障上打破了城乡差别,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统一赔偿标准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的改善调整。过去,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二元标准与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2003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城乡区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争议不少。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滞后。2019年4月,“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被纳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从最高法开展试点效果看,赔偿标准统一后,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化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其中流动人口3.76亿人。这表明,人们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比较常见。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平等对待,在依法享有的基本保障权利方面,应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赔偿标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不能因为户籍的不同,使受害人在赔偿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次修改还特别明确,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统一赔偿标准,将极大地促进公平正义。期待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继续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标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