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平台经济企业发展不规范、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在司法诉讼领域,截至2020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897件,审结854件。其中,2020年新收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107件,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受理垄断民事二审案件42件,审结29件。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认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并非单纯的经济或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国家发展格局和全球地位的大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的主要发展逻辑仍是围绕流量变现来做文章。即通过资本扩张,一是吸引用户流量,大打烧钱补贴价格战;二是利用数据和算法等工具留住用户、封闭生态,体现为屏蔽封杀、“二选一”等现象;三是将用户流量的消费能力最大化变现,获取利润,如大数据杀熟,过度索取并共享隐私,通过算法限制甚至损害平台上其他各方利益等。
此外,平台经济企业的数据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在数据治理层面,平台业务运营面临数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数据处理的合规性问题以及数据流转的生态建设问题等多方面挑战。
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需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认为,面对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数据权利性质、数据权利边界、数据权利运行等一系列问题,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当予以回应。
刘晓春认为,目前反垄断法主要是从经济层面进行认定和处罚,而大平台的动员能力很可能超越经济领域,深入到社会、舆论等层面,需分领域观察分析,进行更加精准的监管。
吴沈括认为,从解决办法来看,既要进一步细化专项政策战略和法律法规,也要出台监管执法层面的业务指南,并形成司法裁判层面的典型案例。在实践操作层面,平台应秉持安全设计、合法设计和伦理设计的国际主流数据保护原则,从技术要素、组织管理和在线内容三个层面,加强用户数据权益的保护力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不能为了执法而执法,而要通过规范来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表态性执法,要可持续地规范性执法,让执法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此外,专家也表示,反垄断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对于拿不准的新模式保留足够弹性,在守住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平台经济企业自主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