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慈善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开始加速。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9月29日,处于存续状态的慈善信托产品共有38只,其中今年新成立的有10只。这些慈善信托产品的初始资金规模约6亿元,涉及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教育、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复旦大学信托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表示,去年9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了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基本原则,并且以专章规定的方式推出慈善信托制度,激活了沉寂已久的公益信托实践。
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富裕阶层慈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以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的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
慈善信托有着信托产品的一般特征。按照信托法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制度设计中的核心,信托财产独立于所有主体,因此慈善信托财产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公众(受益人),也不属于国家或某个组织所有。一旦慈善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成为仅服务于信托目的的独立财产,可以免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但是,与市场人士所熟知的私益信托不同,慈善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慈善信托相比于私益信托有着显著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慈善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但收益的作用范围是特定的;二是公权力介入,慈善信托的运作过程受到公益管理机构的监管。
从投资者门槛来看,慈善信托产品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约束,不需要满足100万元人民币的门槛要求。例如,长安信托募集的“长安信托奖学金公益信托”成立最低规模要求仅为10万元人民币。紫金信托“厚德二号公益信托计划”的50余名委托人初始委托资金仅为60万元人民币。这种较低的投资者门槛有利于为公益信托找到更多的委托人。
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看,受托人所在监管地的民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通常担当此任。例如,当时西安信托发行“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批准机构为陕西民政厅。百瑞信托发行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批准机构为郑州市民政局。这与一般的私益信托差异非常大。
值得一提的是,《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26日颁布,对于统一各地的慈善信托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免计风险资本,免交信托保障基金等。但中信信托上述负责人认为,未来慈善信托的发展任重道远,还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提供配套政策法规支持,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加快以股权、不动产为代表的非货币性财产的慈善信托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