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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价格服务需有“老娘舅”
林火灿

不久前,江西籍游客费女士在云南瑞丽试戴一款售价30万元的翡翠手镯时,不小心将其摔成两半,当场晕倒。

时隔20天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当事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按17万元价格进行赔偿,游客承担70%责任,赔偿商家11.9万元,另外30%责任由商家自行承担。

商家与游客的“拉锯”,翡翠手镯的价格确定是矛盾焦点之一。反观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也恰恰说明在价格改革进程中,价格服务不能缺位,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更需要加强。

当前,我国已经有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全面放开。不过,一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纠纷的各方又都希望这些“由市场说了算”的价格,能“自己说了算”。这是自利心理驱使下的必然。

面对价格纠纷中双方对价格认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必须有一个权威、有公信力的价格调解机构,充当好“老娘舅”的角色,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运用价格确认的专业优势,按照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帮助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价格问题,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进而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从近年来的工作成效看,由于各省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对于价格争议调解的认识不统一,各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和机构设立情况差异很大,工作成效也不完全一致。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多元化,征地拆迁补偿、物业收费、医疗等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增强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使价格争议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

许多人把价格改革理解为放开政府制定价格的领域,管好政府的定价,但却忽视了价格服务;或者把价格服务狭隘地理解为价格行为监管和执法。在新的背景下,价格主管部门介入价格争议调解,特别是普通群众之间的价格争议调解,不是政府部门在给自己“揽事儿”,而是价格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做好价格服务的重要体现。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想方设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价格争议调解的相关职能,也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关机构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社会价格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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