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政府举债须规范
温宝臣

6月30日,财政部再次通报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了严肃处理。

财政部这项通报,一方面是对今年1月份提出问责地方政府的一个阶段性汇报,另一方面也向地方政府传达了严肃财政纪律的信号,这也从更深层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不容忽视的债务问题。

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时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

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过去几年,我国一直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从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到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再到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及今年相继发布的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和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一个约束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政策体系初步建成,并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尽管政策一直在开正门,但“走后门”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虚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等。另外,近年来蓬勃发展的PPP模式,也被某些地方政府异化为融资手段。

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欠款、挂账和担保产生了巨大的非显性债务,这被不少学者称为地方政府的“暗杠”。“暗杠”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财政金融风险,也容易引起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滋生和蔓延。

无论地方政府出于什么目的举债,都需认识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国家总体金融安全。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而且强调地方政府的违规担保承诺无效。因此,地方政府要克制过去随意举债的冲动,适应新的预算约束,杜绝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