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到10月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近些年,高温津贴几乎是季节话题,逢夏必热。尽管从2015年开始,每年国家都会出台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的要求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办法。然而,仍有一些地方的高温津贴沦为了“纸上福利”。说到底,这是因为相关制度设计缺少可操作性,导致落实不彻底、不连续。
要杜绝这一问题,高温津贴宜纳入劳动用工范畴内规范,成为用工劳动福利的一部分,纳入到工资的设计中,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之一,进行常态监管。一方面,高温津贴与职工工资挂钩,占到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多少视行业实际适度差别化。具体标准的制定,以各省天气统计资料的平均高温天气天数为准,测算发放的月数以及在工资中的占比。另一方面,高温津贴作为劳动用工的组成部分,除了应写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还应纳入劳动合同、劳动维权等事项内调节,并在监管之中有一席之地,破除执行上“最后一公里”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