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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地方政府举债更透明
孟 飞

上周五(6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着力规范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前一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早些时候,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对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作出规范。

一个月内,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接连发招,目的很明确,就是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初步实现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应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认为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程序严格且时间较长,借政府购买服务上马项目更快更方便。于是,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变相举借债务,隐性债务风险不断累积。

同时,也有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设立PPP项目和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由政府方或相关平台公司承诺在合作期内向社会资本方逐年支付固定费用或按照固定价格回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无论其采取的是固定回报还是股权回购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地方政府变相融资行为。

此类举债融资带来的大量隐形债务削弱了控制地方债务的效果,对PPP模式的进一步推广产生了较大冲击,加剧了地方财政金融风险,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堵旁门”当属应有之义。

不过,面对地方在稳增长和补短板上较大的资金需求,在“堵旁门”的同时还须“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有助于形成总量可控、动态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有效发挥土地资源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保障作用,也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打开一扇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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