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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种误导消费者行为构成欺诈
本报记者 李万祥

经营者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该如何认定,一直是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法院提供的案例告诉我们,隐瞒经营者身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

案例中,湖南电信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署运营协议,双方约定:湖南电信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电信旗舰店的所有者,委托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湖南电信旗舰店整体规划和运营。

2015年5月18日,王某在湖南电信旗舰店购买苹果6Plus手机1台,其中网页宣传页面显示:送钢化膜Apple/苹果 iphone6 Plus电信联通移动5.5寸公开版;5.5寸超清大屏。王某实付6443元,某电子商务公司为王某开具了发票。王某收到所购手机后,经其实际测量,苹果6Plus手机内屏实长14厘米,经换算,14厘米约等于4.2寸、5.5英寸。

王某随即开始了维权之路。王某诉至法院称,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在宣传页面提到实际销售者与名义销售者不符的情形,导致王某无法知晓二者的关系和身份。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南电信公司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请求判令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南电信公司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经审理,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退还价款6443元,并三倍赔偿王某19329元。宣判后,某电子商务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从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运营的湖南电信旗舰店购买涉诉苹果手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三中院法官高娜介绍,手机实际经营者对手机本身的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有重要意义,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湖南电信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当对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告知消费者。从行为效果上看,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在网络宣传页面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为湖南电信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使消费者基于对电信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涉诉商品,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其销量,可能为其带来更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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