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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维权不是“漫天要价”
于中谷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越来越多,一旦和解不成,申诉无效,双方当事人往往对簿公堂。这一方面是社会消费需求释放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消费者维权意识、诉讼能力的提高。很多消费者在依法维护权益的时候,都会主张赔偿。如何主张?赔偿多少?这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定,而非“漫天要价”,无端产生讹诈的嫌疑。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在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日臻完善。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达2.9万件,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

在法院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经常出现“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判决结果。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这几年争议不断。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消费者应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合法理性维权,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狮子大张口,甚至是知假买假,想要赔多少就要赔多少。

消费维权,不妨从学法懂法守法开始。惩罚性赔偿案件多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而言,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生活中,有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后,即主张惩罚性赔偿,冲击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类诉讼请求法院并不支持。应该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如果为生产经营或牟利而购买商品,不受该法保护。

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也就意味着,此条例一旦如此规定,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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