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就是清算?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就是意味着企业被判了“死刑”?针对这些疑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10个审理破产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
典型案例只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实施中的冰山一角。当前,法院用破产审判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体现在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今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达到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破产审判程序启动是难题
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然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2000至3000件左右,这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注销数量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针对“僵尸企业”如何有序退出市场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开通“简易注销”通道。数据显示,2015年,注销退出企业为78.4万户,比2014年增长12.6%,平均每天注销企业1800户。
“破产审判中存在的最大难点就是启动难。很多企业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破产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实上,破产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指出,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影响面比较广,这些特点又加重了破产审判的困难程度。在破产审判中,法官还要处理好办案与办事、开庭与开会、裁判与谈判等复杂关系,做到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法院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破产程序全程公开、步步留痕,法院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以避免对企业破产申请拒绝受理、拖延审理。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启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就是要搭建全面公开、透明的现代化信息平台,从而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促进企业重整再生。通过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公开,进而实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目标。
一个月前,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与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5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此外,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据了解,截至目前,仅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以市场化方式消除“僵尸”症状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通过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司法审判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有效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非“生病企业”的火葬场,而是具有诊疗救治功能的医院。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形象地指出,实际上,形成“僵尸企业”的原因不一,“僵尸”症状也是多样。有的“僵尸企业”虽丧失盈利能力或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运营价值,对这类企业,就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改善经营、更新营业,从而消除僵尸症状、实现良性发展。
记者了解到,长航凤凰重整案就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近年来,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干散货市场需求低增长与运力高增长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市场竞争加剧,船舶运输业整体陷入低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长航凤凰在2013年6月的负债总额达58.6亿元、净资产负9.2亿元,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湖北武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
由于没有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是重整有序推进的重点。在办理此案中,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问题,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后,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通过这些措施,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而且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约7000万元流动资金。
2014年3月,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杨临萍指出,借助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破产审判中,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法院将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同时,法院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投资经营的北京海洋馆于1999年正式开业后,广受欢迎,成为北京旅游行业的一张名片。然而,看起来很火的利达公司却背负着大量贷款,这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北京海洋馆的正常经营一度陷入危机,职工也是人心惶惶。2003年7月,利达公司资产负债率曾高达320%。同月,经债权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高级法院依法受理了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据了解,北京高院受理后,成立利达公司监管组,主要负责清点、保管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为公司利益而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等工作。起初,因北京海洋馆仍具有良好的持续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法院还力争通过重整程序对利达公司进行拯救。然而,多种原因又导致重整投资人疑虑重重而陆续放弃。
2013年10月,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公司破产。将利达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这是法院给管理人支出的第二招。
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利达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接后,北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307名企业职工全部得到安置。由此,北京海洋馆也得以拯救。
此后,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利达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杨临萍说,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2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187人,解决400余人积欠社保问题,债权人获得了70%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