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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3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说说“做价”
马 健

在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今年举办的“现当代亚洲艺术”专场拍卖会上,画家贾蔼力的作品《早安,世界(三联作)》引发热议。由于在当晚的拍卖中,雅昌艺术网的现场稿件早于拍卖时间40分钟提早发出了该件作品以1100万港元落槌的消息,引发了贾蔼力作品“做局假拍”的争议。

事实上,无论此事的真相如何,艺术品市场上做价现象的历史其实相当悠久。典型的做价,即卖主刻意将艺术品的价格“做”高的现象。“做”出的价格与真实成交价格之间往往有不小的差距,甚至可能根本就并未真正成交。

总的来看,艺术品的做价具有两大意义:一是显示品质信息。在艺术品市场上,人们往往会将价格与艺术混为一谈。二是传播需求信号。拍卖会上的成交价能够以价格信号的形式将买主的价值判断和市场需求公之于众,并且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的“放大效应”,使这个价格信号得以广泛传播。正是由于拍卖价的需求信号传播功能,匡时拍卖的董事长董国强曾表示:“某件作品在拍卖上的高价成交往往会成为指标性事件,带动一时之风气,甚至成为整个市场的推动和转折力量”。这就是说,在市场信息费用和价值评判难度都比较高的情况下,高价的艺术品一方面意味着“品质高”(收藏价值高),另一方面也貌似“需求高”(有市场需求)。这两点是艺术品做价之风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在拍卖会上,委托人在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他可能没有真正出货的打算,因为不经炒作很难达到预期的心理价位,所以要先“做价”。委托人希望的是利用拍卖价传递该件(类)艺术品的品质信息和需求信号,或者是希望这件拍品能够在拍卖纪录上“有案可查”“流传有序”或者“创下纪录”从而博人眼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品做价是违法的。但另一方面,违法的风险很低,违法做价不容易被发现。同时,违法的危害不大,成本也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4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换句话说,违法做价即使东窗事发,也就是罚款了事,相当于多交些佣金。

问题在于,不同的“局”做价成本各异。有的“局”分别交纳买卖双方的佣金,老老实实做价。而有的“局”通过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合谋,只需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真实成交价”交纳佣金就能实现“虚增成交价”的演出效果。在某些拍卖行,事先商量好的“演出费”甚至更低。还有的“局”则在做出天价之后,干脆“拍而不付款”,不要领取竞买号牌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了事。

笔者看来,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做价现象,堵是堵不住的。为此,一方面,拍卖人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合谋“演出”。另一方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该定期全面公布艺术品拍卖的结算情况。通过“吹牛要交足费和纳够税”,提高做价的成本,从而减少做价现象,增加所做价的“硬度”。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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