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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5年4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莱芜经验可在部分新城镇推广——访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牛颖
本报记者 佘 颖

山东莱芜将街道功能下沉到社区,并由社区集体经济自办物业公司,这一做法业内如何看待?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牛颖。

记者:您如何看待莱芜的这种做法?

牛颖:我认为,这些做法其实是延续了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以村民共同利益为管理基础,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民间规约,集互助互济、行为规范、调处纠纷于一体,极大地节约了社会管理成本,是社区建设,尤其是城乡新型社区建设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

记者:您觉得,莱芜为什么能实现这样的管理方式?

牛颖:莱芜能够建立这样的社区管理体制有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村改居小区,在集体资产完成改制后,把村集体资产纳入社区经济组织,保证了社区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二是社区党支部有相对强势的当家人。同时,山东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熟人社会向心力强,本地居民居住率高,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在四川、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大量年轻人都要去城市打工,一般都希望村里的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个人股部分落袋为安,不愿意再由村集体管理。在城市纯商业小区,物业公司大都是商业运作,既缺乏熟人社区的管理基础,政府也不会出面补贴物业公司。

记者:您认为莱芜经验能否在其他地区复制?

牛颖:当前,我国有近10万个城市社区和近60万个农村社区,是群众生活居住的主要场所,社区居委会本该在居民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而现实的情况是,大量城市居委会与居民联系很少,农村社区传统“村党支部书记”、“生产队长”式的管理模式依然盛行。

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绝不能离开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阶段的特殊国情,可以适当汲取传统社会管理中的有益经验。我认为,莱芜经验在农村地区比较容易被复制,在集体资产改制未完成的新城镇和保留集体经济的城市地区也有推广的可能,例如山东其他地区和江浙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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