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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发挥记录制度约束作用

日前,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问题,《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他认为,《规定》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职权范围之内的活动,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等,都不属于干预司法。而在职权范围之外的所有活动,则都有干预司法之嫌。”蒋惠岭说,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所有行为都要记录,并对记录中的违法干预要通报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责。

“《规定》绝不是为记录而记录、为通报而通报。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制度,是为了防止所有干预司法行为的发生。”蒋惠岭强调,记录并非是将干预司法行为正当化,记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排除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而无论是一般的违法干预还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预。

蒋惠岭认为,该《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这里所说的司法规律,包括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以及独立审判原则等。在行政管理中,领导干部对相关事务作出指示、发布命令、或者一般性的表达意见,都是十分正常的,但这不适用于司法活动。”

同时,《规定》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也是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举措。

“法治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就是公正司法,落实《规定》将是公正司法强有力的保障。”蒋惠岭说,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但决不能用行政干预的方式介入司法活动。遇到司法程序、法律判断时,应当给予司法充分的尊重,即使善意地打着“地方利益”、“公众利益”的旗号介入司法活动,也不能允许。

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如何落实该《规定》?蒋惠岭说,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有一条就专门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将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蒋惠岭说,所谓“入卷存查”,就是将上述信息存入到案件的正卷中,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这样一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实际就曝光给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社会公众。这将对领导干部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

蒋惠岭进一步强调,最高法院已经着手研究制定落实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机制。同时,按照《规定》,对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最高法院将在人身、职务等各个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不能让他们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对打击报复者一定要追责。

“重要的是,我们还要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这个《规定》对于维护审判独立的重要作用,树立信心,鼓起勇气,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发挥司法人员在推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蒋惠岭说。

“我们期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记录越少越好。这项制度既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约束,也是对领导干部贯彻法治精神的保护。”蒋惠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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