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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切实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与“隔离带”。

记者:《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都应全面如实记录,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如何看待这项规定?向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对避免这类行为发生有怎样的制约作用?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首先,司法机关应对每季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第三,《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综上所述,《规定》中的这一条款,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记者: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如实记录对司法人员个人的工作是否会有影响?如果领导口头打招呼,司法人员迫于压力不敢记录,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于这个问题,《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除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规定》实施办法外,还将着手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等制度;抓好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禁令的落实,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控告、案件管理和业务部门监督信息交流和工作交流,以期形成内外部监督制约的合力,保证《规定》真正落地。

记者:《规定》称,在立案、侦查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及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一律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一旦发生党政领导为案件说情的情况,如何处理?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遵守《规定》要求,落实好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作为检察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一旦发生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办案情况,要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中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重点把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并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可执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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