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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消法实施一年来的亮点与难点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还要加把劲
本报记者 亢 舒 祝惠春 吴佳佳 王金虎 李万祥

一年前的3·15,新消法正式实施,开辟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时代。今年的3月15日,新消法实施满周年。这一年,新消法给消费领域带来了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消费烦恼依然存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有话要说——

要问新消法中有哪些亮点,以“7天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恐怕是其中的一个。一年来,这项举措的落地情况如何也引发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表示,许多规章制度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一些新兴事物缺乏约束机制,使得消费者不能依法维权,也让一些商家钻了空子,新消法的正式实施则起到了更好维护网购者权益的作用。

一年来,你是否还在被垃圾电话和垃圾短信所困扰?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认为,尽管新消法有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时面临众多难处,需要从多方面筑牢消费者权益防护墙。

一年来,“黑名单”制度是否减少了侵权行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相关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告诉记者,新消法规定“黑店家”上黑榜并公之于众,商家信用将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这对不守信用的商家是个威慑。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龄宝生物股份公司董事长刘宗利对“黑名单”制度也有同样感触,“将不诚信行为写入信用档案的规定提高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成本,打消了造假售假者的侥幸心理。”他建议,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同时,食品行业要通过技术创新提供健康问题解决方案,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从牧场到口中”的全产业链安全。

另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是新消法的又一大亮点。就在新消法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慎重受理。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是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不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严格办理,做到“审一案教育一片”。

同时,一些代表委员也注意到,尽管新消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贯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

刘汉元委员认为,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对消费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消费维权力量不足,维权耗时长、程序复杂、成本较高,阻挡了消费者维权的脚步。在他看来,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主渠道。其中,消协是工商局管辖的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县,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与消协组织完全合一,这样的架构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存在一定的弊端。他建议,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架构及机制,让各级消费维权组织(包括工商、消协)健全、完善起来,消费维权避免出现“上热下冷、上实下虚、上进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层消费维权工作尤其不能出现缺位的状态。

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放开消费维权社会组织的登记,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消费维权组织,形成与现有消费维权组织良性竞争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执行难的一个表现就是金融服务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保护难度较大。新消法明确“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责任,增设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领域高度专业化,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处于劣势地位,存在知情权难保证、安全权令人忧、格式合同晦涩难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以及收费不透明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配套措施必须尽快出台,相关部门也必须拿出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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