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话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删除了之前二审稿“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基本要素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而只明确提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这一变化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有人质疑这会影响税收法定的真正落实。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处变动解释说,二审稿表述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法理和逻辑上看,明确了税种法定,再规定税收要素法定,确有重复规定之嫌。而人们的质疑和担忧,也是希望法律能够对作为税收权力核心部分的税率等要素进行明确规定,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实处。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法律的起草者还是对修改提出意见的人士,共同的目标都是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不断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公众对税收法定的讨论,显示了参与立法的热情,而立法机关对删除税收要素规定的解释,也表明了立法机关对代表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重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是仅靠立法者或专家学者就能完成的,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集思广益,充分商讨,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制出“良法”,实现“善治”。
通过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将更好地凝聚共识,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更好地为社会成员所遵守。我们期盼通过立法法修改,不仅确立起税收法定原则,还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立法体制,使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得以更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