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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薪入罪”关键在于执行
雷泓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8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首次公布的欠薪入罪案例。这两起案例的被告人分别拖欠工人工资29万余元和11万余元,并隐匿个人行踪,在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时仍拒不支付,两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数万元。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2013年相关部门又出台司法解释。然而,各地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却不是很理想,更少有“老赖”被判刑。

究其原因,在于基层执法人员取证难,认为案件的性质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而且对恶意欠薪的界定尚存在一些顾虑和争论,以至于出现“人保部门抱怨自己没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抱怨说立案门槛高、条件苛刻,法官也在抱怨层层转包导致欠薪主体难以认定”等情况。

最高法院此次公布欠薪入罪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范本,而且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或者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减少了争论和疑虑,各级法院可以比照办理,能更加积极地出手,让恶意拖欠者受到重罚,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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