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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号公告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审批权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
崔文苑 曾金华

本报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4年1号公告,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这是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要求,深化涉税行政审批改革,简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举措。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地方税种。去年11月的财政收支数据显示,当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18亿元,同比增长17.6%。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全国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千差万别,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管环境正在发生快速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能有效解决当前困难减免审批中的信息不对称、环节多、需时长等问题。”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据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了一次下放,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集中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的公告,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这项政策有三个亮点:

一是明确下放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确定。省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等,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二是明确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严禁一次审批、长期免税。

三是规范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具体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要求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并以正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不予减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税务总局要求,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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