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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游法》实施满月①
导游收入机制亟待改变
本报记者 李盛丹歌

编者按 我国首部《旅游法》自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满一个月,它为我国旅游行业带来了哪些变化?本版今日起推出系列报道,通过记者的深入采访,寻求答案。

《旅游法》正式施行已满一个月,不仅旅行社团队游价格上涨,旅游从业人员的收入也相应改变。不少导游表示《旅游法》实施以来,自己的收入锐减,有的甚至减少了七成。已有不少导游选择改行,甚至开始歇业,导游群体遭遇了职业困惑,高端优秀导游可能转行,能力较差的导游更面临淘汰。

“回扣”导游将被淘汰

“我一直很期待《旅游法》的实施,希望能对旅游市场,包括我们导游的工作起到规范作用。”北京环球世纪旅行社导游王欢告诉记者,目前来看,公司因为工资降低而离开的导游并不多。虽然没有了购物提成,但随着团费上涨,旅行社也提高了带团导游的固定补贴。“现在带团导游每天可以拿300元至500元左右的工资补贴,这对于求稳的导游来说还可以。”王欢说,“有了稳定的收入,带团也比较安心。”

据介绍,过去旅行社里有一部分临时导游,他们没有固定的底薪和养老金等,只在有旅行团的时候带团。《旅游法》实施后,这些挂靠旅行社的导游日子就不好过了。没有正常的薪资保障,又失去了购物回扣,很可能被慢慢淘汰出去,导游的入行门槛也将随之提高。

记者还发现,在《旅游法》实施后,不少旅行线路中用游客自由活动代替了进店购物的行程,且时间大为缩短。

“以前的行程中大多会安排购物店,现在基本都取消了。而一般旅行团所去的观光景点也就那么几个,所以,我们现在安排行程时只安排一天自由活动。”山东淄博某旅行社负责人说,“《旅游法》虽然出台了,但还没有形成新的规范,所以大家都在观望。今年旅游业务下降是普遍现象,但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现在旅游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及时利用法律进行调整,有利于今后的旅游市场发展,我们对这个行业还是很有信心的。”

导游权益需要保障

有不少网友表示,《旅游法》虽然终结了强迫购物的行为,但也给想借旅游满足购物需求的游客带来不便。同时,“购”作为旅游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也极大地促进着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旅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和导游不得强制游客购物,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购物。如果游客有购物需求,在合理、可能的前提下,与旅行社达成协议是完全可以的。同时,购物性的回扣、小费是全球普遍现象,只不过西方国家对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较少引起争议。想要更好地保障游客和导游双方的利益,需要旅游相关部门建立行业规范,提高导游、旅行社的经营和服务意识。

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马勇表示,我国旅游行业如今发展趋势良好,导游群体的作用不容忽视。一方面,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导游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提高导游的准入门槛,从总量上控制报考导游证的人数,同时对已经拿到证的职业导游,要出台完善透明的导游薪酬机制,明确导游的劳动报酬;另外,旅行社要建立合理的导游培训机制,定期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司长张吉林表示,以往很多旅行社都采用临时聘用导游的用工模式,有的甚至连协议都没有,只是口头约定,导游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缺乏规范机制。他透露,针对大多数旅行社与导游之间都是短期用工的现象,国家旅游局正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格式合同,确立导游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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