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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农民分享更多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张 雪

2001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社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成立,开启了吴中区一轮延续至今的对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探索。

金星村成立股份合作社,究其根本,是要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人,让农民从壮大的集体经济中直接受益。

这场改革并非偶然。金星村地处苏南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抓住发展的有利时机,金星村的村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到2001年,金星村的集体净资产总额已达到4295万元。

然而,金星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在进一步发展壮大过程中,却面临着现实问题:

首先,集体资产是全体村民的财产,在经营过程中,如何保障村民公平地参与、监督和获益?其次,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缺乏监管、难以规范,不能更好地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旧的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对集体资产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进行创新。金星村股份合作社应运而生。让“村民”变成“股民”,把集体资产按评估价量化到人,实际上是使金星村相当部分的集体资产产权及其运作收益得到明确的划分与分配,意味着金星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归属问题上更“实”了。

通过合作社,村民间接参与经营,从纯粹获取劳务性收入的生产者,变成获取投资性报酬的投资经营者。获取红利成为村民持续增收的一种方式。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的发展直接与村民的收益挂钩,村民对这些资产经营运作的参与程度和收益分配的监督程度更强,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规范发展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金星社区股份合作社之后,各种形式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相继出现。这些年,吴中区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把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当做一个突破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民有、民管、民受益”,这是一条有益的经验。

然而,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实现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壮大集体经济的目的,有一个不能动摇的前提——制度安排上保障广大农民切实参与到各类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决策中,并且不断完善各类监督机制,避免重蹈传统集体组织的覆辙。

具体来说,第一,合作社必须要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严谨的运营模式,保障作为股东的农民享有充分、公平、实际的决策权、监督权、分配权。第二,必须要有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吴中区建立全区性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提高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等方式,正是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有益尝试。

2010年,吴中区再次成为探索农村合作经济的先行者。湖桥村3个合作社共同出资6500万元,成立湖桥集团。组建市场化的集团公司,动因很明确,符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村级经济总量的需要,有利于参与多元化的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村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集团公司的发展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经营过程中需持有谨慎的态度。最根本的是,必须逐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占、风险共担”,避免从前一些村级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党委、村委会“三块牌子一班人马”、“两头难以兼顾”的弊端,解决好专业人才的问题,才有可能探索出一条农村合作经济的新路,让广大农民更多地享受到发展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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