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三农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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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份合作社——
分红立章法 经营有监管
本报记者 李 亮 张 雪 李佳霖

◇ 股份合作社是将股份制和合作社进行“杂交”后产生的一种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规模迅速壮大,但集体资产如何确权与分配,却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股份合作社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 股份合作社的出现具有客观必然性,对加快农村经营方式转变、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维护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记者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进行深入调研。

引入股份制

股份合作社实行起来机制比较灵活,也适合目前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每年的1月18日,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溪社区的不少人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这一天,社区里原先身份是金星村村民的居民能得到2000元固定分红。

原金星村村民之所以能够每年参加分红,是由于他们还有着另外一个身份——金星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民。这源于10多年前的一次改革。

2001年,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将村里的集体资产进行了仔细核算后,组建了江苏省的第一个股份合作社。

10多年过去了,原金星村村会计朱秋媛还清楚记得那次村资产核算的过程。她回忆,当时村集体资产是由木渎镇经营管理办公室和金星村经管站清理核算的,还聘请了苏州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村集体资产进行了评估。

核算结果是,截至2001年5月31日,金星村集体净资产总额为4295.44万元,其中实物性净资产为2643.05万元,占61.53%;村办公商业用地使用权折价1652.39万元,占38.47%。

在改革中,金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由村集体,变更为金星村股份合作社。

金星村股份合作社里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类股权,其中集体股占总股本的8%,个人股占总股本的92%,持股者均为村里的村民。

在股份分配中,村民对集体占股不存在异议,但对个人股分配存在着多种不同意见,甚至有的意见很对立。为此,金星村对个人股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例如,10周岁以下,每人得0.3股;通过买户口入户本村的,按买入户口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得0.5股……

股份的分配充分反映村民的各种意见。2001年金星村的这场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

为什么金星村股份合作社股民每年得到的是固定2000元的分红,分红的数额不随着合作社资产的增值而提高?

这是由于金星村股份合作社成立5年后,金星村又有了一个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金星村股份合作社给股民分红后的剩余利润,被转移到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进行经营。

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属投资性质,由金星村股份合作社里的每一位股民出资2万元组建。合作社投资集中在厂房出租等风险较小、回报稳定的领域。

6年过去了,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产业越做越大,给股民分红的数额逐年攀升。

像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这样的投资性合作社,现在在吴中区数量也不少。

在金星股份合作社成立一年后,吴中区出现了具有创新特色的胥口镇土地股份合作社,这是江苏省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

翻开胥口土地股份合作社历年的台账,可以看到合作社最初的规模。

胥口土地股份合作社首批纳入开发建设范围的有1360亩土地,每亩土地折算1股、折价10000元,即个人股1360股。胥口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参股100万元,形成集体股100股。

随后几年里,吴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相继出现,现在已有8家。它们经营范围较为广泛。例如,临湖镇湖桥村鱼米之乡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专注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胥口土地合作社则主要从事厂房建设和出租。

如今,再谈及当年组建股份合作社遇到的阻力,吴中区区委书记俞杏楠坦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村镇基层干部在一定程度上不愿意减弱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农民顾虑在合作社里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这点阻力对于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大潮来说,微不足道。”俞杏楠说。

绿本变红本

作为集体财富支配者的村干部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股份合作社针对集体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在改制时进行了量化,有了明确的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关心者是股民。股民的有效监管,将直接决定股份合作社能否正常运营。

10年间,股份合作社在苏州市吴中区大量涌现,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而成长的故事要从多年前的一个日子说起。2001年6月19日,是胥口镇原党委书记沈国芳刚刚上任的第二天,这天发生的事情直接影响到6个月后胥口镇股份合作社的成立。

胥口镇镇政府来了一批人,都是胥口镇胥湖村的村民。他们并不是给新书记道贺的,而是来上访的。

上访的理由说起来并不复杂。这些农民家里承包的田地早些年被征用了,一次性给予的征地补偿费也花掉了,失去了土地,生活没了依靠。

胥湖村征地的这种“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是按照当时的土地收益进行估价,没有照顾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预期收益,又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收益。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立身之本。在胥口镇,一个方案渐渐清晰起来:将农民原先承包的土地折价作为股份,组建股份合作社。

不久,胥口镇土地股份合作社正式成立。

农民原先承包土地的证书——绿本,被换成了代表股东身份的证明——红本。对胥口镇的农民来说,他们依然是土地的主人,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变为了合作社里的股权,在以后的日子里能够收获来自土地上源源不断的收益。

在吴中,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最初出发点是源于对土地征用一次性补偿机制的改革,纷纷冒出的资产性股份合作社则是对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重要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金星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村级经济普遍处于产权单一、产权主体缺位、监督失效的状态。

而金星村股份合作社对解决此问题作了探索。金星村村民朱双云家有三口人,每人分到1股,每股净资产8.367万元,朱双云家在股份合作社的持股总资产为25.101万元。

朱双云家是金星村的普通一户。

目前,吴中区已累计组建资产股份合作社132家,土地股份合作社8家,物业股份合作社64家,镇级股份合作总社(联社)13家。.

在吴中,农民在祖祖辈辈耕作的土地上变成了股民。对于身份改变,农民感受最直接、最强烈的是:分红。

“2001年,我家的耕地加入了村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当年每股半年分红413元。”10多年过去了,朱双云对当年的分红记忆犹新。

年近花甲的尤金福,全家5口人,持有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2.8股,去年8月18日他家分红所得25704元。尤金福说,2006年村里组建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时,他和儿子各1股,儿媳0.5股,3岁的小孙子也有0.3股。只有老伴,因为是苏州自来水公司的职工,户口不在村里,没有入股资格。

在吴中,由于股份合作社的性质各异,股民分红的形式和数量也有很大差异。

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有的合作社根据土地的收益多少进行分红。例如胥口镇土地股份合作社每亩土地2002年分红550元,2011年这一数字是950元,保持了一个较为平稳的增长率。有的合作社则保留一个相对固定的分红数额,增值的部分被转移到投资性合作社,例如金星村股份合作社。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分红由于股份的性质会有所不同。例如,吴侬碧螺春茶叶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红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股分红,一部分是土地股分红。

投资性合作社的分红模式比较简单,总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再投资,一部分用于股民分红。分红和再投资的比例大约为6∶4,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民成为股民,成为股份合作社的所有者,也同时拥有了参与合作社管理、监督合作社运营的权利。

在有的股份合作社,股民的选举权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金星村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是由村里42名社员代表选举产生,参与选举的未包括全体股东。

吴中区区委书记俞杏楠认为,股份合作社中,股民参与管理、监督,这些权利的重要性要高于分红权,是农民变股民更深层次的体现。为强化合作社股民的权利,他提出三点建议:优化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方案、合作社民主决策要公开化、完善股民监督的技术手段。

在采访过程中,多家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均表示在成立股份合作社时,农民的积极性非常高,都是自愿加入。

木渎镇香溪社区党委书记许春华告诉记者:“当年‘合作社’这个听起来似曾相识又很新鲜的词汇传遍金星村,几乎没有任何来自村民的阻力,合作社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了。”

有进就应该有出,吴中区的农民当时加入合作社是自愿的,那么当农民要求退出合作社时,是否也能像加入合作社时方便自如?

对于记者的疑问,多家合作社的负责人流露出无法理解的表情。

“不可能,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临湖镇湖桥村村委会主任石惠良说,“靠土地入股进行规模化种植,农民获得了比原来高得多的收益,他们是不会要求退股的。”

在记者一再追问下,石惠良说,如果有村民强烈要求退股,村里还是会满足他们的要求,协调出相应的土地退还。

对于这一问题,胥口镇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蒋荣方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不行。胥口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里有明文规定,农民的土地一旦加入合作社,中途不得退股变现。”

正如在采访中发现的,吴中的村镇集体资产股份化组建合作社后,农民还未拥有完全意义上的股权。例如在金星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村民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即使是由村民投资组建的股份合作社,股民的退股、股份转让、继承权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例如,富民置业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东一旦现金入股,不得退股取现”。股份的转让、继承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列出了股份可以转让、继承的3种情况。

在吴中,发生在农民身上的变化已经不少,新的变化还会继续出现,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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