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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不容花式抵薪

邱 艳

近日,某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工龄补贴,引发劳动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随着各地欠薪治理力度的持续加码,明目张胆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转而采用“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隐蔽手段规避监管,这种变相违法违规行为更具迷惑性,需重点防范纠治。

工资支付有法定边界,“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绝非企业可随意变通的经营选择,而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有着明确且刚性的规定——劳动法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整治“以券抵薪”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形成共治合力。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遭遇“以物抵薪”“以券抵薪”等不合理情形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动捍卫自身权益。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明确依法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既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尊重与肯定,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活消费潜力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回应员工关切,化解工资支付争议,以合法合规经营赢得员工认同与市场信任。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应强化法治宣传引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企业用工培训等方式,清晰划定工资支付的法律红线;紧盯年末工资结清等关键时间节点,加大专项排查力度,对查实的“以券抵薪”“以物抵薪”行为依法严肃处置,以强有力的监管举措,筑牢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防线。

2026-01-14 邱 艳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326771.html 1 <p> 工资支付不容花式抵薪 </p>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