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新业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显示,新业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相关群体的劳动争议备受社会关注。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业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其中,“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热度较高,涉及社会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因算法不合理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等。
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平台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各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一些企业为规避建立劳动关系,采取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利用层层转包来逃避责任。无论手段如何翻新,其根源是相关企业逃避责任,设法降低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偷工减料”。
对于新业态的劳动关系,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动方式、经营方式在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典型案例显示,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况,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等一系列劳动权益,并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同时,有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未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该企业之间很难认定存在所谓劳动关系。但是,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时,也应依法依规,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支持新业态发展相辅相成,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持续贯彻落实,以及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合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