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能力水平

郭起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撑。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以强大的金融有力支撑科技和产业创新。

近年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发挥各自优势,在促进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科创企业的融资成本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也要看到,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仍存在困难挑战,具体表现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协调尚不充分,金融体系与创新需求之间尚不适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还不平衡,等等。更好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重要作用,需从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方面切实发力。

一方面,商业性金融需以多样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科技创新。

传统的商业性金融,表现为以贷款为代表的间接金融和以股权、债券融资为代表的直接金融。商业性金融可实现灵活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多样化的融资产品、较高效率的审批流程,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优势。通过专门针对科技领域的金融产品,如科技创业贷款、知识产权融资和研发专项基金等,金融机构不仅能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够为科创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市场推广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着力推进商业性银行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科创企业认定标准,围绕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发明专利、产权转化等指标细分科创企业目录,为政策支持提供统一可操作的标准。鼓励银行推广项目前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创新研发贷款、产业园区贷款、科技转化贷款等,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创企业,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考虑为企业开设信贷绿色通道,加快资金投放进程,给予贷款优惠利率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支持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从应用场景出发,适应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加快项目的资金落地。

着力拓宽对科创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鼓励银行积极联合商业性金融同业,拓展服务能力,为科创企业提供更为丰富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培育工作,选择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迅速、特色优势明显、极具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支持,做强做大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上市后备企业。

着力发展面向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加大对优质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快推进科创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健全标准化产权评估流程,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升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流转效率。二是合理把握“专精特新”企业信贷准入门槛,优化担保方式和信贷流程,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体系。三是考虑对“专精特新”企业单列贷款规模,保障贷款供应,有针对性地提供信贷产品组合,依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特点,提供更加优惠的定价策略。四是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通过投贷联动策略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可在贷款之外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财务管理等高附加值服务。

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要以机制创新的乘数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政策性金融是以主权信用或多边信用为依托,以实现国家、区域乃至全球公共政策或战略性目标为宗旨的一种金融形态。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其独特优势,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才能有效满足需求,有效支持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科技研发项目,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进一步优化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机制。政策性金融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运行以及对重点领域支持的可持续发展,在支持普惠、民生、绿色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天然优势。需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在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财政绩效预算管理的发展建设中,持续优化合理运用公共资源的机制,积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不断产生支持特定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活动的综合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

进一步探索创新运行方式与管理模式。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健全财政贴息相关政策,建立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机制,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科创企业的补贴力度,降低中小型科创企业融资成本。用好政策性信用担保,及时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更为积极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在优化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上下功夫,可考虑推动财政出资的母基金以合理引导和优惠机制吸引形成一批子基金,按产业发展方向作具体投融资决策,更好形成对数字经济前沿创新等领域的投融资支持。

进一步健全各主体间风险分担等相关机制。政策性金融运行涉及各级财政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等。政策性金融健康可持续运行,客观上要求风险的合理共同分担。国内外经验都表明,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与扭曲,实现相关主体优势互补的风险分担和专家集体决策是一个有效路径。同时,多重审计监督也可以被作为一种防备机制,确保政策性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024-06-06 郭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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