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不应成企业集团营利中心
□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将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经营风险。一方面,重构财务公司行业监管机制;另一方面,扎实有序化解处置存量风险。
□ 要引导财务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通过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功能,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家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防范化解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坚持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近年来,财务公司行业紧密围绕集团需求、充分发挥贴近实体经济的优势,强化核心功能、创新产品服务,在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企业集团受前期多元化扩张积累问题逐渐暴露等因素影响,出现经营危机,产业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严重影响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外部形象和声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总结财务公司行业风险成因,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在财务公司的制度建设、风险分类、集团外融资、公司治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强监管、严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具体来看,一方面,重构财务公司行业监管机制。2022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全面修订并印发,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整体提升行业资本水平;增设多项票据业务监管指标和同业业务监管指标等,严控外溢风险,行业集团外风险敞口明显下降。另一方面,扎实有序化解处置存量风险。建立健全财务公司风险处置机制,积极探索高风险财务公司市场退出路径,协调各方资源加快推动风险处置。经过监管整治纠偏,财务公司进一步专注本源主业,各项指标企稳好转,外溢风险大幅收敛。
就化解存量风险,《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压实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股东责任,督促企业集团依法履行股东救助义务,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综合运用集团自救、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合理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认为,《指导意见》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处置功能提出了全面和具体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经营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一是明确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赋予财务公司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风险处置的有序推进奠定基础。二是强化股东责任,明确企业集团发生风险时应履行的义务,防止风险进一步传染和演化。三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作用,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财务公司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要以《指导意见》为总领,进一步健全财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财务公司监管要求,持续引领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接下来,应做好3方面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财务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引导财务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通过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功能,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二是推动财务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高效的决策与制约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三是落实财务公司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决摒弃不合规行为,实现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风险总体可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