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烟花不应“一刀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此事引起了社会关注。
地方出台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法规,多出于防治环境污染、降低安全隐患等目的。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社会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不少公众认为,过年放爆竹有辞旧迎新的寓意,是传统文化,不应说禁就禁;同时,全面禁售禁燃会对相关行业造成冲击。此外,尽管有关法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但并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
此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同意尽快修改,背后是平衡年俗传承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积极探索,是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有益之举,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体现。这也提醒各地在出台地方性法规时需合情依法,既要广泛听取民意,也要遵循上位法精神。
征求意见有助于更好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制定更为全面、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增进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法规出台前应通过官方网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组织调研、座谈、论证,邀请行业专家、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工作,就草案内容反复推敲打磨,并公开回应社会集中关注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把立法工作建立在普遍的民意基础上。
地方立法将对一地行政、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能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近年来,一批“小快灵”的地方性法规充分结合实际、焦点鲜明,解决了突出问题,受到公众好评。期待更多地方慎用善用立法职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